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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個案來源:

一、網絡轉介(個案來源及個案身份):

(一)、警察系統:

  1.犯罪調查階段提前介入之貫穿式保護

  2.五年內查獲施用第三、四級毒品

(二)、檢察系統:

  1.偵查階段提前介入之貫穿式保護

  2.緩起訴

  3.緩刑

(三)、觀護系統:

  1.假釋期滿

(四)、矯正系統:

  1.服刑期滿

  2.停止觀察勒戒

  3.停止強制戒治

  4.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

(五)、司法系統:

  1.少年保護管束

(六)、社政系統教育系統  

(七)、醫療系統

(八)、衛政系統勞政系統

(九)、民間機構   

(十)、更生保護 

(十一)、其他

二、自行求助:

(一)、專線諮詢至中心諮詢親友求助

(二)、中心主動發掘

(三)、其他


(二)收案流程

1.收案資料建置:收案後填寫「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受案基本資料與評估表」,3日內於中心資料庫完成電腦建檔;紙本陳核後請分案管理師於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案件管理系統」協助開案。
2.初步訪視(電訪、面訪、家訪皆可):以瞭解案主需求及意願,訪視應於收案後3日內完成。
3.轉介評估:由個案管理師或其他專職人員,就案主需求及意願進行轉介妥適性衡量,評估應於收案後3日完成。
4.轉介回覆:填載轉介追蹤輔導回覆單回復案主與轉介機關。
(1)個人請求:緊急事故(例如:急性戒毒治療、安置、社會扶助等)應立刻處理、即時回應,受轉介單位處理結果應於收案後5日內回覆毒防中心。 
(2)轉介機關:緊急事故應立刻處理、即時回應,處理結果應於收案後7日內回覆。
 

(三)案主與轉介機關配合事項:

1.案主
(1)案主應詳實填載基本資料表。
(2)基本資料經確認後,就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   

2.矯正機關:依據監獄毒品犯輔導計畫流程辦理。

3.地檢署(觀護人室)
(1)觀護人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

4.更生保護會(各地分會)
(1)更生保護會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

 5.司法警察
(1)司法警察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
(4)司法警察不得運用轉介追蹤輔導單供作犯罪追緝資料來源。

6.其他(社會、衛生醫療等機構團體或其他毒防中心、各任務編組)
(1)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,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