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個案來源:
一、網絡轉介(個案來源及個案身份):
(一)、警察系統:
1.犯罪調查階段提前介入之貫穿式保護
2.五年內查獲施用第三、四級毒品
(二)、檢察系統:
1.偵查階段提前介入之貫穿式保護
2.緩起訴
3.緩刑
(三)、觀護系統:
1.假釋期滿
(四)、矯正系統:
1.服刑期滿
2.停止觀察勒戒
3.停止強制戒治
4.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
(五)、司法系統:
1.少年保護管束
(六)、社政系統教育系統
(七)、醫療系統
(八)、衛政系統勞政系統
(九)、民間機構
(十)、更生保護
(十一)、其他
二、自行求助:
(一)、專線諮詢至中心諮詢親友求助
(二)、中心主動發掘
(三)、其他
(二)收案流程
1.收案資料建置:收案後填寫「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受案基本資料與評估表」,3日內於中心資料庫完成電腦建檔;紙本陳核後請分案管理師於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案件管理系統」協助開案。
2.初步訪視(電訪、面訪、家訪皆可):以瞭解案主需求及意願,訪視應於收案後3日內完成。
3.轉介評估:由個案管理師或其他專職人員,就案主需求及意願進行轉介妥適性衡量,評估應於收案後3日完成。
4.轉介回覆:填載轉介追蹤輔導回覆單回復案主與轉介機關。
(1)個人請求:緊急事故(例如:急性戒毒治療、安置、社會扶助等)應立刻處理、即時回應,受轉介單位處理結果應於收案後5日內回覆毒防中心。
(2)轉介機關:緊急事故應立刻處理、即時回應,處理結果應於收案後7日內回覆。
(三)案主與轉介機關配合事項:
1.案主
(1)案主應詳實填載基本資料表。
(2)基本資料經確認後,就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2.矯正機關:依據監獄毒品犯輔導計畫流程辦理。
3.地檢署(觀護人室)
(1)觀護人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
4.更生保護會(各地分會)
(1)更生保護會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
5.司法警察
(1)司法警察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
(4)司法警察不得運用轉介追蹤輔導單供作犯罪追緝資料來源。
6.其他(社會、衛生醫療等機構團體或其他毒防中心、各任務編組)
(1)轉介案主應填載通報轉介追蹤輔導單。
(2)轉介同時已進行篩選,確認案主基本資料後,就案主需求、意願,詳實告知毒防中心個案管理師、其他專職人員或經授權之人員。
(3)轉介當日將案主資料轉入案主戶籍地毒防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