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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教具借用辦法

修訂日期:113年4月26日

一、為促進嘉義市各單位利用毒品防制教具進行毒品危害宣導,特制定本辦法。

二、教具借用規定如下:

 (一)本辦法所稱之教具如「教具清單」(附件1)。

 (二)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日期前2周填寫「教具借用單」(附件2)並加蓋借用單位印信或章戳後,交予本中心。

 (三) 借用期間最長為1個月,必要時,本中心得隨時通知借用單位將教具繳還;如借用時間已滿仍需使用,應於到期日前2周確認無人預約,方得再申請續借。

 (四) 借用單位於使用教具後,應填寫「宣導場次表」(附件3)及「宣導成果表」(附件4),並將電子檔傳送予本中心窗口,以利本中心瞭解當次教具使用情形並彙整使用成效。

 (五)借用單位使用教具,如遇教具有受損情形,依下列規定處理:

  1. 若屬自然受損者,由本中心修護處理。
  2. 若係借用單位人為因素受損者(如碰、撞、摔損及使用不當而故障),由借用單位負擔修護費用。
  3. 教具如有遺失,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事宜。